图南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6:58:38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②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③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者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内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为内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者个人,
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的建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财务、财经类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业务、能够胜任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资格。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可制定临时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依据年度或者临时审计工作计划,由内审部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工作方案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内审部应当至少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及项目名称;②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③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应成立专门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审部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执行《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待整改问题等,由内审部负责人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把后续审计工作列入季度或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后续审计跟进期限、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出具整改落实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六月底。内审部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整改落实报告(如有);
(五)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如有);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如有);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列为例行审计的对象,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内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季报、半年报、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对外披露前,对各类财务报表、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