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7:14:27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为维护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雷神科技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行)》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订本 易所业务规则,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0212096712335Y。 码为 91370212096712335Y。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公司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公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为 10,000.000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无其他种类股。
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一)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有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有关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