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17:44:04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4:《修订<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接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公司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于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具体包括:
1、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2、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3、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5、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八)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其
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
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报送给董事会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原定的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前 7 日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或者采用现场和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
决等方式。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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