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17:44:04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9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5:《修订<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范围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过半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提名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和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
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九)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