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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晨光新材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7:51:31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一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六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每笔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中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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