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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3:28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现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1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3 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4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5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
6 (五)查阅或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查阅或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账簿、会计凭证;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7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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