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8:59:43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7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和完善,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01 条 为维护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1 条 为维护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江门市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江门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700743693645X。
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700400007632。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中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14 年 10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400 万股,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 1.08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 1.10 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 1.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 1.11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 3.06 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10,000 万
股,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
第 3.06 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10,000 万 司设立前原江门市汉宇电器有限公司截至2010
股,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来,出资
…… 时间均为 2011 年 3 月 9 日,各发起人认购股份
情况如下:
……
第 3.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300 万股, 第 3.07 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0,300
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3.08 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 3.08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3.0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 3.09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 3.1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