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必易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新增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9:55:18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新增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因此,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与公司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继续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6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人民币 1.00 元。 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政府部门批准的 (五)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政府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10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条件之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资产; 2.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
2.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 幅累计达到 20%;
幅累计达到 30%; 3.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