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泰: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5 20:17:58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六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下设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而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在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十六)审议公司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具
体负责人。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会、分析说明会、当面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公司网站披露、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增加沟通渠道,注重沟通效率和成本控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规划、经营策略和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方式:书面或电话、
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会议召开三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并采取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内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方能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