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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H股公告(股东特別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公告时间:2025-08-17 15:41:2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ortior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04)
股东特别大会之
投票表决结果
兹提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股东特
别 大 会 通 告(「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及 通 函(「通 函」),且 经 本 公 司 日 期 为2025年8
月1日 的 公 告(「该 公 告」)所 补 充。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已於2025年8月15日13时30分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大会由主席兼执行董事毕磊先生主持。於大会举行时,本公司有5名董事。全体董事均已出席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此乃符合中国公司法(「公司法」)、组织章程细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於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13,919,380股,包括92,363,380股A股及21,556,000
股H股,其 中193,000股A股 由 本 公 司 持 作 库 存 股 份。上 述193,000股 库 存A股 并 不
计入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大会并就各项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数目,且并无就该等股
份 行 使 投 票 权。因 此,赋 予 股 东 权 利 出 席 大 会 并 就 第1至3项 决 议 案 投 票 的 股 份
总数为113,726,380股,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99.83%。

据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所 深 知、全 悉 及 确 信,概 无 任 何 股 份 赋 予 股 东 权 利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投票赞成於股东特别大
会 上 提 呈 之 决 议 案,亦 无 股 东 须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上 放 弃 投 票。概 无 股 东 於 通 函
或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中表明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或放弃投票。
合 共 持 有50,431,160股 股 份(相 当 於 本 公 司 於 大 会 举 行 时 具 投 票 权 之 股 份 总 数 约
44.3443%)的163名股东(或其授权受委代表)已出席大会并参与表决。其中,该等A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46,812,174股A股,相当於本公司於大会举行时具投票权之股份总数约41.1621%;而该等H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3,618,986股H股,相当於本公司於大会举行时具投票权之股份总数约3.1822%。
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规则
於大会上,下列决议案已按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投票表决结果详情如下(倘表内所列总计与各数值相加後总和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可能因四舍五入所致):
项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1. 委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A股 46,811,224 99.9980 200 0.0004 750 0.0016
殊普通合夥 )为2025年度国内 H股 3,521,686 97.3114 97,300 2.6886 0 0.0000
核数师。
总计 50,332,910 99.8052 97,500 0.1933 750 0.0015
2. 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 A股 46,811,224 99.9980 200 0.0004 750 0.0016
年度海外核数师。 H股 3,521,686 97.3114 97,300 2.6886 0 0.0000
总计 50,332,910 99.8052 97,500 0.1933 750 0.0015
3. 通过有关使用本公司闲置资 A股 46,733,910 99.8328 75,514 0.1613 2,750 0.0059
金的提议(包括并非按招股章 H股 1,119,800 30.9424 2,499,186 69.0576 0 0.0000
程所述目的即时动用的全球
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并授权 总计 47,853,710 94.8892 2,574,700 5.1054 2,750 0.0054
本公司任何一名执行董事实
施该提议及采取一切与之相
关的必要行动。
有关上述决议案详情,请参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该公告。
由於在大会上超过一半的票数投票赞成上述第1至3项决议案,因此该等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的表决程序由本公司香港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监察。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由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共同核查,此乃符合公司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规定。刘清丽律师及陈丽君律师已就股东特别大会发表见证意见。根据见证律师的意见,(i)股东特别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ii)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及(iii)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且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毕磊
香港,2025年8月15日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为:(i)执 行 董 事 毕 磊 先 生 及 毕 超 博 士,及(ii)独 立 非 执 行
董事林明耀博士、牛双霞博士及陈井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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