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和远气体《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18 18:25:56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为维护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修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80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1,235,000 元。 修改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新增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修改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致力于优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致力于保证客户用气安
化客户供气方案;始终致力于降 全、始终致力于提高客户用气品质、始终致力于 修改
低客户用气成本;始终致力于保 降低客户用气成本、始终致力于优化客户供气方
证客户用气安全。 案。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添加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生产;食品添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 品);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 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基础 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新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
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工程
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固体废物治理;科技中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介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备租赁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动);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工程和 营活动)。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安全咨询
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
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科技中介服务;标
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
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8,000,000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1,235,000 股,均为人 修改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新增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新增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新增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新增
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应遵守公司档案和
保密管理等程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修改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院撤销。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