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信科: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42:01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70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与内
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部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财务审计方面,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内控审计方面,对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七)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八)其他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如关联交易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工程竣工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进行离任审计;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公司、部门、人员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当邀请内部审计部门参加;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
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执行;
(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次年的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釆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部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釆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査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董事会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