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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9:47:33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问询并按深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交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深交所要求按时参加深交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深交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相关信息时,应与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对于公司未披露的非重大信息,除因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需要外,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董事、
准确的原则,不得误导信息接收方,必要时可事前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条 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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