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19:47:33
证券代码:301396 证券简称:宏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改革的原因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 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熊俊辉先生、监事刘歆女士、职工代表监事 洪玉枕先生在第四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熊俊辉先生、刘歆女士、 洪玉枕先生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 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 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 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取消监事会,将《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 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新增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