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申报稿)(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8-19 17:06: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声明
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募集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声明...... 1
目录...... 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6三、《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7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8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2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1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3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苗淼女士,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
参与锦华新材 IPO 项目、金盘科技 IPO 项目、海普瑞 IPO 项目、普路通 IPO 项
目、青岛华瑞 IPO 项目、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丽尚国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经纬纺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字火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宝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雷曼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友投资可交换债券项目等。
2、陆颖锋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
事,曾主持或参与锦华新材 IPO 项目、金盘科技 IPO 项目、易迅科技 IPO 项目、
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丽尚国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奥马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化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廖来泉
2、项目组其他成员:张梦昊、刘佳荣、李思豪、张海峰、刘文强、汪子达、周淑瑞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inan Jinpan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39 号
办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39 号
注册资本: 45,928.61 万元
成立时间: 1997 年 6 月 3 日
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9 日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
经营范围: 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变压器、整流
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电
气设备修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
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物联网设备销
售;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
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
租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电池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
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李辉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盘科技
股票代码: 688676
联系电话: 0898-66811301-302
传真电话: 0898-66811743
邮政编码: 570216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jst.com.cn
电子信箱: info@jst.com.cn
(四)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浙商证券自营及做市账户持有发行人 21,415 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05%。
除前述情形外,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
(3)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通过履行合同和对外申报材料审查、利益冲突审查、参与立项及内核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廉洁从业管理、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专项合规工作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合规风险节点。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2025 年 7 月 31 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海南金盘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应到 9 人,9 人参加表决,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一致同意保荐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保荐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