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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17:15:2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3名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
准履行比照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五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
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
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
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
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
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多于”“以
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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