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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19 19:37:29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不做逐一列示
2. 全文:监事会、监事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的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者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做逐一列示。
3.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7.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删除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0. 第十五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
11.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
13.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做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会做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6.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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