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20:13:39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裁签字后报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
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实际情形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8、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前款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指的是: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