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20:48:51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具备相应素质和技能的专门工作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