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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20:48:51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
办公室应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
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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