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15:52:12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定参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确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联络人,并及时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七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当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依据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1、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1 项至 1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