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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医药: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6:23:58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能力,及时研判、妥善应对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经营活动及公司股票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监测、评估、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者避免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舆情的管理机构,统一决策和部署公司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拟定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向监管机构做好重大舆情的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决策部署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日常舆情工作,承担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测、追踪舆情,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二)根据舆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
(三)核实舆情相关信息,起草对外口径,组织发布材料;
(四)拟订信息发布与媒体宣传方案;
(五)组织接待来访记者、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拟定必要的答复口径;
(六)协调办理其他舆情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监控相关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报告,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已经或可能造成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及时化解。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报至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核实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上报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协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制定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2.及时与媒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沟通渠道畅通,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扩大;
4.舆情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和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关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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