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6:42:49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2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30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30
第九章 保密措施...... 31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31
第十一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
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
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板块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则上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