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山东海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6:55:15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 5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8
第五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并依规向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证券发行;
(二)股份回购;
(三)要约收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高比例送转股份;
(六)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七)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依规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及时补充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向其报送;
(三)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于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需将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