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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7:22:1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津贴,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津贴标准
(一)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确定,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三)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可在本条第(二)款的基础上领取专门委员会职务津贴,标准为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人民币 18,000 元(税前),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人民币 12,000 元(税前)。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发放。
第五条 公司拟对董事津贴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董事津贴应交的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代缴。第七条 公司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发放;董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其他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于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公司的发展提出有价值意见或做出贡献的董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董事的贡献程度的大小,制订奖励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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