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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8:13:08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作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主体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责任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部审计的询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主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的建议;
(十四)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四)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组或董事会提出。
(六)内部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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