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8:12:35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应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六)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及时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非正式公告
(一)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和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召开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