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1 18:23:38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深交所仅予以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本办法所称“非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公告经深交所确认后提交给指定媒体,深交所进行事前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或者有异议的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豁免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