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1 18:31:14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并推动其持续优化,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及报告编制,识别与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它经公司确认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本部及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综
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三)组织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指导和监督分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审核,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体
系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完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八条 分子公司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
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要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要以《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要以《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要以内部信息传
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要以《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
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
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和分子公
司。分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包括分子公司机关、直附属机构和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按照内部控制
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
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
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要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
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基准日。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缺陷,公司管理层应当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控制
评价情况,编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报告基准日后 4 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和规范,结合实际,开
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本部各部门、区域分公司和分子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纳入绩效管理,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兑现。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责任:
(一)评价基础工作不到位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评价资料影响评价正常开展的;
(三)评价程序不健全、有瑕疵的;
(四)评价报告内容不规范、有缺失的;
(五)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
(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2017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附录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一)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二)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定性标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识别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失效;
(3)审计师发现的、最初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报的更正。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识别该错报;
(2)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为一般缺陷。
(二)定量标准
根据该内部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的影响程度,确定缺陷重要程度。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
缺陷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小于利润总额 大于等于利润总 大于等于利润总
错报(或漏报)金额 的 1% 额的 1%,小于利 额的 5%
润总额的 5%
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定性标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5)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2)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3. 除重大和重要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