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9:43:25
证券代码:836419 证券简称:万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四)召开各种投资者或分析师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推介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动态跟踪。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应当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可通过电子邮箱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