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与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9:50:53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38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条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
第十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条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条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65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条 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天津市经纬电材有限公司 6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由全
2008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认 体发起人以天津市经纬电材有限公司 2008 年
购。......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认购。......
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二条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八条
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九条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券公司因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