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
公司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公司还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 6 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
益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

汇金通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