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东百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07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 2 -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 2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 - 4 -
第五章 预算管理 ...... - 5 -
第六章 投资管理 ...... - 6 -
第七章 资产管理 ...... - 7 -
第八章 负债管理 ...... - 11 -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利润分配管理 ......- 12 -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 13 -
第十一章 税务管理 ......- 14 -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 15 -
第十三章 财务信息系统 ......- 16 -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与控制 ......- 16 -
第十五章 附则 ...... - 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部重大财务决策权由公司行使,对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授权审批管理原则:任何对外款项支付都必须有“有效被授权人”审批方可支付。
(三)岗位分离管理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岗位分离制度,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不相容的岗位实行分离管理。
(四)内部监督管理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本公司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总裁对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经营计划方案等重要财务事项,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岗位,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命。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整个公司财务活动,向总裁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七条 集团财务中心是组织实施整个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领导,日常行政管理服从于所属公司的管理。
第八条 各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各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总经理签署。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包括指引、指南、解释等),相应制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十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由集团财务中心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参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按年度、季度和月份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公司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
业务都应填制、取得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
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
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
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预算控制,由资金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筹资渠道、选择筹资方式以满足全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
的资金需求,最大限度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资金的支付均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批准。公司根据资金支付的业务性质不同分为三类,包括购买理财、结构性存款的支付、内
部资金调拨的支付、其他款项的支付。每一类支出均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具体参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职务不相容,相互分离、制
约和监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银行印章的保管情况、银行
票据的保管情况,银行账户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管理指利用预算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事业部及子公司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由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预算应当围绕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作为专门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决策机构,负责预算管理事宜。总裁办公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履行日常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编制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综合平衡”的方式统一组织、逐级落实,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监控: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预算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工作。
预算执行分解:预算下达后,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实施,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预算执行报告:公司应当建立预算报告机制,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公司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
预算执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成立预算考核小组并制定考核方案,提交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预算执行考核是公司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预算调整: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执行单位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将重大偏差的,由总裁办公会进行预算调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销售规模,投资扩建、固定资产投资等活动,包括商业门店升级改造及业务调整、非商业门店升级改造及工程项目投资、大型设备或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
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按投资内容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
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总裁办公会下设投资决策机构,对公司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向总裁办公会汇报工作。集团战略投资中心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投资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公司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
公司本部、下属事业部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及投资金额归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具体按照公司《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财务部门应制定专人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团财务中心应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票据等内容。
(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定期开展对账清账及账龄分析,根据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对应收款项逾期情况向经办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四)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销售的商品,以及其他材料等,包括各类库存材料、库存商品、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
(二)公司设专人对库存材料、库存商品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出入仓库管理制度,物品入库、领用、退货、转移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每年不少于两次实地盘点,盘点结束后,应该出具盘点报告对盈亏进行原因分析,并根据相关审批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三)公司对开发成本进行专项管理,完工产品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正确核算完工产品成本;对于房地产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