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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汇金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07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5-04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22日,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董事席位。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修订(条款中加粗部分为修订或新增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总经理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者更换。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9139100 股,全部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为人民币普通股。 3391391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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