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6:19:27
证券代码:603615 证券简称:茶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他条款保持
不变。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此条新增,以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下同)、董事会秘书。
此条新增,以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下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1,820,000 股(每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41,8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