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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6:22:16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包括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
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和公司《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批公司与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核查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经营性资金的往来情况,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证券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
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启动申请司法冻结程序。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公司资金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违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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