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4:05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 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杭州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 定不再适用。
二、关于《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对《杭 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了修 订,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修订对照表说明:
(1)下表中“修订前条文”一列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2)下表中“修订后条文”一列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其中删除的内容用“删除线”表示、新增的内容用“双下划线”表示。
(3)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及交叉索引条款序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未单独在下表中体现。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业制度,维护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党章》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1997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 1998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8,500 万股,于 1998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经 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杭州钢铁集团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杭州钢铁集团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1,500 万股, 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1,500 万股, 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
1998 年 2 月。 为 1998 年 2 月已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