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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4:38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工作规范、高效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1 至 3 人,财务总监 1 人,董事会秘
书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秀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德,坚持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恪守廉洁自律原则,作风民主、处事公正;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拥有十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卓越的企业管理能力;
(三)善于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把控能力,
能够妥善处理各类内外部关系;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按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处、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处、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设置有:
审计处、综合办、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科技创新处、安全环保处、法律事务处、战略投资处、证券部等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各分、子公司管理、指导及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若干由总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非建制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本业务系统重大事项的推进实施;
(二)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专业性问题;
(三)处理总经理办公会议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四)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第四章 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经理班子的职权及分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者在股东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公司投资事项;
(五)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及资产减值损失;
(六)在预算范围内,有权批准项目的实施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及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三)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四)制定公司年度招聘人才和用工计划;
(十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六)管理、指导及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工作;
(十七)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或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分管公司的财务部门,主管公司的财务及资产、成本、投资评价工作;
(二)负责预决算审核、财务报告审核及财务信息披露的把关;
(三)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拟订降本增效方案;
(四)协调实施产品价格制订、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节 总经理班子的职责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股东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依法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益。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关联交易规范,在确保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及工序服从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生产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内部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持续化、利润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班子成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班子成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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