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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17:23:39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可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支持。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持续发展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报告的拟定等日常工作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文件保管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 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和机遇(如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公司 ESG
管理绩效目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会,并回答股东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年度股东会,应由其他委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相关方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协议、中介机构报告及意见等。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不迟于召开前三日发送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该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相关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以中英文编制,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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