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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8:25:1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
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
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
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的单
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管理层、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事为履行其内审职责而必需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审核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2、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
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临时项目,按审批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安排相应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
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选派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可请公司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加入审计小组进行协助,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内部相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小组名单;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或被审计人员的姓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
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
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
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
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
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认真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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