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42:1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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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还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所涉的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辞任、被公司解聘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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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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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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