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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8-22 19:48:1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
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
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在兼顾经济效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
同时,确保债权人和员工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和客户,并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
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绿色创新、规范运作、合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持续推进ESG工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职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建立与职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在社区福利、救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持续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治理架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
营高效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
(四)总部证券部是负责ESG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ESG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等;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实质性议题,识别和管理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ESG各项管理工作对接人,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总部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等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
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证券部应汇总相关
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
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
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
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
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
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
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
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
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
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
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于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
公司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
伴之间可能发生的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要求,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售该等信息以牟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确保其
合理需求得到及时满足和回应。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强化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若各执行单位如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登
记,排放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
政策的行为,须予以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执行单位在发生紧急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或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等。
第八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严格高效的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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