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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9:47:4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
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
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四)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追缴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八)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现金、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情况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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