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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20:02:46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按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 1),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 ,并将部门负责人或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 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 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
意见;
(五)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名称)
□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1) □适用 期限届
满日: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全 □是
情人档案(注2) □否 部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注2) □否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1: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情形请选择“不适用”。
注2: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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