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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A:《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8-22 20:02:46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2、为公司管理层获取投资者建议,协助公司不断完善经营管理;
3、为提高公司市场评估价值、降低公司资本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起促进作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4、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工作机制、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直接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应参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验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渠道、投资者的接待与推广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
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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