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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22:01:45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字[2004]6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1034137808。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07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60万股,新增股份于2008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全体股东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送1股红股、派0.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0.53元现金),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前总股本为386,263,687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482,829,608股,新增股份于2008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向全体股东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息0.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7元),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前总股本为482,829,608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724,244,412股,新增股份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2 年10月 2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597,233股,新增股份于2012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724,244,412股增至878,841,645股。
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4,912,973股,新增股份于2014年9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878,841,645股增至1,043,754,618股。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全体股东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1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9元),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前总股本为1,043,754,618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2,296,260,159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0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7,976,307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296,260,159股增至2,644,236,466股。
公司于 2018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920,007股,新增股份于2018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644,236,466股增至2,785,156,473股。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行人民币普通股247,770,069股,新增股份于2020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785,156,473股增至3,032,926,542股。
公司于 2021年9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8,807,157股,新增股份于2021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032,926,542股增至3,231,733,699股。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00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普通股808,486,403股。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激励对象累计行权2,449,113份,共计增加普通股2,449,113股;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8日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激励对象累计行权446,558份,共计增加普通股446,558股。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3,231,733,699股增至4,043,115,773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CL Zhonghuan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
邮政编码:3003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3,115,773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CEO(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CEO(首席执行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CEO )、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高级副总裁(SVP)、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首席执行官(CEO)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
科技进步,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器件、电子元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子仪器、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房屋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系统及部件的制造、安装、销售,光伏电站运营(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经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禄大新、张爱华、丛培金、孙志昌、张贵武、李石柱、滕新年、吴桂兰、白建珉。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56,630,642股、92,411,391股、5,357,183股、2,678,591股、1,396,504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523,672股。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4年7月8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62,663,687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43,115,773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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