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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7:0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等;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件;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 走访投资者;
(十一) 问卷调查。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
提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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