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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锂电: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6:41:51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89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陕西易简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简科技”)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陕西延安的子公司,公司持有易简科技 42%
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由于易简科技电站项目建设场地扩大,储能机组扩容,为满足易简科技电站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与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对易简科技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 2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840万元,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800 万元,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360 万元,增资完成后,各方对易简科技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本公司持股42%,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40%,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8%。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与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雷音科技
有限公司在湖州市长兴县签订了《关于陕西易简天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
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4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次对易简科技投资人民币 840 万元,占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82%,净资产的 3.21%,本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 840 万元,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五)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六)投资对象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 1 幢 22606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5 年 4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李顺利
实际控制人:西安星航国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储能技术服务
注册资本:10,000,000 元
实缴资本:10,000,000 元
财务状况:
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
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其控股方为西安星航国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星航国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期末总资产 31,898,585,417.38 元,净
资产为 22,587,382,849.99 元;2024 年年度营业收入 15,074,839,950.75 元,净利
润为 1,918,126,581.95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9 号 1 号楼 3 层 322-19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5 年 7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
实际控制人:京科智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
注册资本:3,000,000 元
实缴资本:0 元
财务状况:
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控股方京科智数(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成立时间均不足一年,故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 增资情况说明
公司拟与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对易简科技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 2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 840 万元,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增资完成后,各方对易简科技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本公司持股 42%,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40%,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8%。
2. 被增资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
易简科技成立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故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
(二)出资方式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说明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出资等方式出资,也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定价情况
公司与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按 1 元/股对易简科技进行增资。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中基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国信雷音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陕西易简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或“标的公司”)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增资和认缴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甲、乙、丙三方分别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 840 万元、800 万元、36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式
浙江天宏
1 锂电股份 1260.00 42.00 认缴 货币
有限公司
陕西中基
2 方舟科技 1200.00 40.00 认缴 货币
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
3 雷音科技 540.00 18.00 认缴 货币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0 100.00 - -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方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式
浙江天宏
1 锂电股份 2100.00 42.00 认缴 货币
有限公司
陕西中基
2 2000.00 40.00 认缴 货币
方舟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
3 雷音科技 900.00 18.00 认缴 货币
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0 100.00 - -
各方同意,对于甲、乙、丙三方支付的投资款,丁方仅能用于使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促进业绩稳健发展的主营业务。未经甲、乙、丙三方事先书面许可,丁方不得将投资款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分红或回购公司股权、抽逃资金、圈钱或者变现圈钱。
2.增资价格
经三方确认,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核心团队贡献等,经各方协商一致,
增资价格每股 1 元,即甲、乙、丙三方以货币出资 840 万元、800 万元、360 万
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甲、乙、丙三方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
3.交割的时间安排
标的公司于甲、乙、丙三方确认后,30 日内完成标的公司关于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各方均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4.税收和费用
丁方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税金。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增资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作为增资主体丁方负担。
5.本次增资完成后事项安排
公司每年进行年终决算,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通过股东会决议协商进行分红。股东若对年终报表有疑问,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约定的行为和事实构成该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该方应当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每一方均同意补偿其他方和公司因该方的违约行为而可能承受或遭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
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并使他们免受任何经济损失。
7.协议的成立、生效、修改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7.2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1)交割日以前,甲乙丙各方以书面的方式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本协议时。
(3)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将自动失效;但如因其保证、声明或承诺有虚假不实情形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3 本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订立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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