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7:59:41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 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