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18:0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制度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填写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等材料,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相关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 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及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况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一: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
□是 □否
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知悉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内容如下:
作为上述信息的知情人,本人承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向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不会利用该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会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